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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本站日期:2018/07/13 浏览:0

区内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建设,促进我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的规定,我局现组织申报2018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已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其项目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验收的,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受本项限制。

2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本资金资助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办法》规定的项目

1.属于循环经济的项目,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属于“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实施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开发应用能源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并在区内推广应用的;

2)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

3)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

4)经认定的智慧能源国际合作项目。

3.属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方);

2)在区内实施的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3)在区内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制氢站、加氢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的项目。

4.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项目为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其中在建项目须为2017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截至项目申报之日项目投资总额实际完成不超过50%、主体内容实施进度不超过50%、设备购置金额完成不超过50%,能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年内完工;新开工项目须已完成可行性论证并编制了明确、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计划,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保证申报截止日期后两年内完工。(由现场勘查及专家组评审认定)。

(三)项目投资总额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核定。

(四)光伏发电项目不受本条第(二)、(三)款限制,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已签订光伏发电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合同”,自建项目除外),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已完工项目其实际竣工验收日期需符合以下要求:

属于本区范围的项目,实际并网日期或竣工验收日期需在2017年9月6日后;

3.在建项目能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半年内完工;新建项目能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年内完工。

4.同一企业投资2个以上(含2个)光伏发电项目的,可以同时申报2个以上(含2个)项目资助。同一厂区内同期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拆分申报资助。同一厂区内的不同厂房屋顶分期建设且各期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间隔1年以上的,可以分开单独申报资助。

3申报所需材料

1、《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201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资助类项目〕;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按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点编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务关系证明(含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6、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7、黄埔区、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国税、地税);

8、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仅对需要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复印件;

9、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10、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仅对需要环评批复的项目);

11、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12、用地证明或租用场地证明(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13、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进度说明(含图片)以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完成进度专项审计报告(光伏发电项目除外)、主体内容进度以及设备购置支出情况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除提供上述第1-8、12-13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光伏发电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自建自用项目除外),已投入运营项目的验收合格文件(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已并网项目的并网文件。

4申报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并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须提交承诺书,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四)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2018年3月23日、6月25日、9月21日、12月21日前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网址: http://zcdx.gdd.gov.cn/)进行注册,按类别在线提交除《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版。申请单位申请事项预审通过后,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6月29日、9月28日、12月28日前带齐纸质版申报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

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封面须注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XXXX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字样,并注明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申报所需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电子版发送至fzc310@163.com。

(五)申报材料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和编制项目材料的,并在封面须注明受托单位名称、加盖受托单位公章并提供与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合同。

(六)项目纸质版申报材料必须与“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的相关信息内容一致。凡不按规定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政策兑现窗口将不予以受理。每批次各项目正式受理日期统一以申报截止日期2018年3月30日、6月29日、9月28日、12月28日为准。

(七)通过初审的项目,我局将分批组织现场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并对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后,我局将按照《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备选项目进行研究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下发同意资助文件,签订项目管理任务书。

(八)本通知仅作为申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项目的指引,不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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